一、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
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69号华兴中心住宅楼A座(4座)403单元、A座404单元、A座601单元、A座701单元、A座703单元,B座(1座)102单元、B座304单元、B座601单元、B座603单元、C座(2座)203单元、501单元、603单元、701单元、702单元等房产,建筑面积分别为42-126.3平方米不等 ,部分房产租赁尚未到期。房屋二证齐全。
以上房产未配备空调、热水器、燃气灶、床铺、衣柜、桌椅等生活配套设施。
华兴中心住宅楼拟招租房产一览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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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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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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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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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地址
|
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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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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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3
|
87.27
|
8
|
B601
|
95.01
|
2
|
A404
|
84.76
|
9
|
B603
|
95.01
|
3
|
A601
|
126.3
|
10
|
C203
|
52
|
4
|
A701
|
126.3
|
11
|
C501
|
42
|
5
|
A703
|
87.27
|
12
|
C603
|
75.8
|
6
|
B102
|
79.26
|
13
|
C701
|
42
|
7
|
B304
|
78.36
|
14
|
C702
|
52
|
二、租赁目的、租赁用途、租赁期限
1.租赁目的:提高资产收益。
2.租赁用途:居住使用(不得用于经营餐饮、酒店、酒吧、网吧、娱乐场所、教育培训等人员密集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转租。
3.租赁期限:3年。无装修免租期。自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标的房屋之日起算,具体承租起止日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该租赁标的期满,承租方应如期交还。承租方逾期归还,每逾期一日应向出租方支付正常日租金3倍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各项损失。
三、租金收缴办法、租赁物的挂牌价格、租金递增率、招租方式
1.按月收取租金,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支付租金超过60日,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租方应返还房屋、结清所欠租金及费用、支付3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2.租赁物的租金
每套房产竞租起始价详见附表(租金取整拾元),各竞租人的报价必须大于或等于每套房产竞租起始价,且每套房产加价幅度须为100元的整倍数。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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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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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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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权地址
|
月租金
(元/月)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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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3
|
2620
|
8
|
B601
|
2860
|
2
|
A404
|
2550
|
9
|
B603
|
2860
|
3
|
A601
|
3790
|
10
|
C203
|
1560
|
4
|
A701
|
3790
|
11
|
C501
|
1260
|
5
|
A703
|
2620
|
12
|
C603
|
2280
|
6
|
B102
|
2380
|
13
|
C701
|
1260
|
7
|
B304
|
2360
|
14
|
C702
|
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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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期内租金自第2年起每年递增5%。
4.租赁保证金:按首月租金的3倍标准收取。
5.招租方式
在省产权交易中心信息网、投资集团网站和OA网、公司网站和OA网及租赁物现场公开招租信息。委托拍卖行进行三年租赁权拍卖。一个家庭只能参与其中一套房产报名及竞价;
原承租方需参与竞租并有效报价,在同等租赁条件同等价格情况下,原承租方有优先租赁权。
四、承租方资格条件、承租条件、风险揭示
1.承租方资格条件
(1)承租方应是资信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能提供有效身份证等材料。
(2)承租方与华兴集团及系统内企业存在诉讼纠纷或在承租、使用华兴集团及系统内企业房产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如:违约占房、擅自转租、分租、恶意投诉或恶意信访)应禁入。
2.承租方应接受的主要承租条件
(1)华兴中心住宅楼A座(即4座)和B座(即1座)、C座(即2座)房产各为一本房屋所有权证。租赁标的套内使用面积以房产现状为准。
(2)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人、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有未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公摊费用等各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人对租赁房产进行装饰装修的,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不得改变或破坏房屋设计结构。不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或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退还租赁房产,出租人对承租人投入的装饰装修均不予补偿。
(4)对租赁物的装修事宜,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
(5)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必须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租赁标的如期交还。承租方逾期未归还,须承担违约责任且出租方有权强制清场。
(6)申请竞租前原承租方应结清租赁及使用期间的租金。竞租人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原承租方未参与竞租或报价的,视同放弃租赁优先权。
(7)承租方须无条件全部签署、接受上述主要租赁条件和本项目《房屋租赁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并自行缴纳水、电等各项费用,自行承担拖欠费用造成的一切后果。
(8)若遇政府决定征收租赁标的或其他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结算,多还少补。承租方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无条件搬离,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承租方还应赔偿出租方的相应损失。
(9)不得改变房屋原设计用途,不得擅自以分割、群租、转租或其他形式交给第三方使用,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房产。
3.风险揭示
(1)部分房产租赁尚未到期,原承租方尚未退出租赁标的,存在租赁标的交付时间不确定的风险,出租方不承担延迟交房违约责任。竞买人自行查勘现场,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租赁标的以移交时状况为准。
(2)未参与竞租或竞租未成功的原承租方,若租赁合同已到期或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应在租赁结果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交还租赁房屋;若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应在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十日内交还租赁房屋。若原承租方在租赁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搬迁过渡期书面申请的,经我公司同意最长可以给予不超过1个月搬迁过渡期,搬迁过渡期租金按该房产本轮竞租成交的租金标准缴交,若该房产本轮竞租未能成交的,则按本轮竞租的起始价标准缴交。
拍卖时间:2024年1月19日(星期五)上午10时
看样时间:2024年1月15日-16日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月18日17时
联系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12层
联系人:徐先生
联系电话:0591—87838233、15659767888